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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12月10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依照《公告》,个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在此之前,佛山个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为进一步推动区域间税务法律规范一致,公正二手房转让税负,进步办税便当度,下降征纳本钱,进步税法遵照度和社会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所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别景象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履行。
二、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所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本公告从2021年12月10日起履行。《佛山市当地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当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附件《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的“出售不动产”职业和《佛山市当地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当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款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履行。